(2017)川0107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萍与杨小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萍,杨小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721号原告:胡萍,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小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胡萍与被告杨小明股权转让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胡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