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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小芳与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芳,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458号之二原告:雷小芳,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萍,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0866X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袁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斌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瀛,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小芳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丹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