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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1940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案在执行张某1申请执行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阜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阜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