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1940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案在执行张某1申请执行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阜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阜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