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召科与曲堤镇霍家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召科,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917号原告:陈召科,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张云刚,系该村主任。原告陈召科与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召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召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门窗款56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霍家村委会修建文化广场,原告陈召科为其制作门窗,产生了15645元费用。该村委会偿还了10000元,还欠5645元没有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修建文化广场,原告陈召科为其制作并安装门窗,共产生门窗费15645元。在偿还10000元后,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为原告陈召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尚欠原告陈召科门窗款5645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召科与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之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至今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对引起此次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门窗款564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召科货款56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曲堤镇霍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