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石海与抗建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502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海,男,汉族,1949年11月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抗建国,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石海与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海给付申请执行人抗建国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理审判员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