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卫兵与李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兵,李小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925号原告:郭卫兵,男。被告:李小刚,男。原告郭卫兵与李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郭卫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郭卫兵负担。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