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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卫兵与李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兵,李小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925号原告:郭卫兵,男。被告:李小刚,男。原告郭卫兵与李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郭卫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郭卫兵负担。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