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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陈玉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陈玉贵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聂三家子村。负责人:刘艳勋,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佳影,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忱,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居委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贵,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沈阳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伶荣,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娜,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聂三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玉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辽011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聂三社区居委会与陈玉贵口头约定的十年期限鱼塘承包合同已经于2011年届满。之后,虽然陈玉贵又交纳了两年的承包费,但对双方的承包期限还继续存在十年的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经聂三社区居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该居委会于2014年向陈玉贵下达了书面的解除通知书,陈玉贵在原审中表示已收到。故原审认定继续履行双方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王 纪审判员 孙菁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