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伟与史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史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378号原告吴伟,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史亮亮,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史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7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审判长 高欣勇审判员 海根义代审员 李法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