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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伟与史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史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378号原告吴伟,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史亮亮,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史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7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审判长  高欣勇审判员  海根义代审员  李法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