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永生、梅珍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永生,梅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永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珍。再审申请人赵永生因与被申请人梅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永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及意思表示,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对该当事人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一审中,赵永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对2015年4月1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质证时,赵永生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所说股权转让协议仅是股权34%的转让约定,股权转让金为60万,剩余6%转让金为40万,加上被告尚欠10万元转让金即我方所请”。庭后赵永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代理词中,亦有“《股权转让协议》里的股权转让金60万元只是对应的34%的股权,而非全部股权(40%)的转让金”的表述。说明,赵永生在一审中认可其提交的2015年4月1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再审审查中,赵永生又称该协议系伪造,否认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但无充足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及其在一审中自认的事实,故审查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永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