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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维与刘晓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维,刘晓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27号之一原告:彭维,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维与被告刘晓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彭维于2017年5月3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晓霞支付律师费8000元,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彭维撤回要求被告刘晓霞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颖翔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叶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