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维与刘晓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维,刘晓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27号之一原告:彭维,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维与被告刘晓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彭维于2017年5月3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晓霞支付律师费8000元,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彭维撤回要求被告刘晓霞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颖翔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叶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