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德瑞克航运公司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1046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XXX号一楼。代表人:张钢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铭忠,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卿,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XXX号华盛大厦5A。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铮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第53东大街乌班尼匝雄马尔韦利亚MMG大厦16楼(53rdEStreet,UrbanizacionMarbella,MMGTower16thFloor,Panama,RepublicofPanama)。代表人:宫本启司(KeijiMiyamoto),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戴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昶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原告(反诉被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德瑞克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克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人保公司、海一公司与德瑞克公司于2017年4月初均书面确认了三方当事人已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均已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支付或收到了相关和解款项,解决了涉案纠纷。为此,原告人保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瑞克公司的起诉;原告海一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瑞克公司的起诉[即(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8号案原告海一公司对被告德瑞克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德瑞克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海一公司[即(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80号案原告德瑞克公司对被告海一公司的起诉]、反诉被告人保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保公司、海一公司和德瑞克公司现已确认了三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等相关义务,解决了涉案纠纷,该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人保公司、海一公司和德瑞克公司分别申请撤回对相关当事人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的起诉;二、准许原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的起诉;三、准许反诉原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撤回对反诉被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的起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诉被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00元,原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60元以及反诉原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诉反诉被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28元,因撤诉分别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500元、68930元和3541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原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德瑞克航运公司(DRAKELINEINC)分别负担。审 判 长 辛海代理审判员 林焱代理审判员 单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