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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巩德军与平泉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970号巩德军,男,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朝阳沟村,联系电话1583140****平泉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西三家村法定代表人:成万万巩德军申请平泉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7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712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