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敬在与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在,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张敬在,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张敬在,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张敬在,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52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张敬在,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信用代码:520000000010671. 法定代表人赵文,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51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张敬在申请执行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7371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10.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5333.00元兑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体福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