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宗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2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1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宗某某有荣威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宗某某所有的荣威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申请续查封的,申请人须在到期前一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