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8刑初18号公诉机关普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普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普格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继续取保候审。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07时28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WBT2**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沿省道212线行驶至46KM+200m处时,与行人乃保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乃保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普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事故肇事人黄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乃保某某无责任。事后黄某某虽然没有报警但及时拨打120救护车,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并形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部分赔偿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虽然没有报警但及时拨打120救护车,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已履行部分赔偿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 映 凯审 判 员 李 国 英人民陪审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海来 呷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