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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风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风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风旗,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介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风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风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武风旗驾驶晋K×××××号车牵引晋KT×××挂号沿歧银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歧银线188公里+400米处(夹圹村路口),遇被害人张某1无证驾驶格林豪泰牌二轮电动车沿夹圹村村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风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武风旗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补偿,其行为得到了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武风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武风旗的供述,证人张某2、杜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介休市康宏洗煤有限公司销售过磅单、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交到条、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风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风旗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武风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补偿,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害人亲属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武风旗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武风旗可适用非监禁刑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武风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风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