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松月、崔庆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月,崔庆友,孙爱美,孙继文,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财保46号申请人:张松月,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崔庆友,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爱美,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继文,男,1959年03月0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孙爱美,董事长。申请人张松月与被申请人崔庆友、孙爱美、孙继文、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魏光涛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寿国用2014第00008号)和保证金拾万元(¥100000.0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庆友、孙爱美、孙继文、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松月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