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世兰申请执行董其荣、董晓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兰,董其荣,董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兰,女,1950年1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董其荣,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董晓静,女,1986年5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王世兰申请执行董其荣、董晓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董其荣、董晓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其荣、董晓静于2017年2月2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世兰案件款1500元至案件款全部履行清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建军书 记 员 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