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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行唐县南埌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樊香国、樊建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南埌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樊香国,樊建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772号原告行唐县南埌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邢四清,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樊香国,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樊建芳,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行唐县上碑镇南埌坝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县南埌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樊吉祥、樊建芳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行唐县南埌坝德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