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钟满娣与钟素梅、朱育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满娣,钟素梅,朱育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258号原告:钟满娣,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钟素梅,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朱育芙,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全南县。原告钟满娣与被告钟素梅、朱育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0日,被告钟素梅因购置厂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0‰计付,有借条为凭。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始,被告钟素梅以购置厂房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10日,双方进行了借款结算,被告钟素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钟满娣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用于购买厂房,借款人钟素梅,2015年5月10日”。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钟素梅出具借条后,没有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钟素梅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钟素梅归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育芙系被告钟素梅丈夫,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朱育芙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素梅、朱育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满娣归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钟素梅、朱育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