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才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才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4号原告: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大转弯西侧怡苑大厦二层物业用房,组织机构代码证:79938198-2。法定代表人:吴晓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军,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才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