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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何东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劲松,何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劲松,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5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何东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7日,住蓬溪县。王劲松申请执行何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荣洪审 判 员  赵海文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能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