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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南贵、吴小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南贵,吴小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南贵,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吴小引,女,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南贵、吴小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222220元;该案案件受理费463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蔡南贵名下的银行存款225.11元、被执行人吴小引名下的银行存款242.8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417.96元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债务;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华执行员  陈聪执行员  邢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