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国文与陈智均、陈知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文,陈智均,陈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文,男,生于1979年6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智均,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务农。被执行人:陈知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国文与被执行人陈智均、陈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国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智均、陈知兵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