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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从芳、罗景海、罗碧琼、罗锦翠与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河镇人民政府、XXX、张文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从芳,罗景海,罗碧群,罗锦翠,南部县大河镇人民政府,XXX,张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刘从芳,女,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罗景海,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罗碧群,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罗锦翠,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马芝理,镇长。被执行人:XXX,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张文芳(XXX之妻),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从芳、罗景海、罗碧琼、罗锦翠与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河镇人民政府、XXX、张文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河镇人民政府已履行了案件确定的给付义务。查明被执行人XXX、张文芳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且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X、张文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