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朴海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海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海城,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海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海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至6月14日间,被告人朴海城明知李林林(已判刑)、王新国(在逃)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屯村西丰沙线铁路南侧自建房屋2#楼的第二层房间内开设赌博场所,仍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李林林、王新国等人使用,李林林等人开设赌场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600余万元。2016年6月14日14时许,民警到案发地点查获该赌局,查处参赌人员20人,现场起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25万元及账本、筹码、扑克牌、POS机等涉案物品。2016年6月15日,朴海城被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王某1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POS机刷卡记录账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朴海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朴海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海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至6月14日间,被告人朴海城明知李林林(已判刑)、王新国(在逃)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屯村西丰沙线铁路南侧自建房屋2#楼的第二层房间内开设赌博场所,仍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李林林、王新国等人使用,李林林等人开设赌场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600余万元。2016年6月14日14时许,民警到上述赌博地点查处参赌人员20人,现场起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25万元及账本、筹码、扑克牌、POS机等涉案物品。2016年6月15日,朴海城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杜某1、曾某、吴某1、任某、张某1、肖某、杨某1、侯某、杜某2、吴某2、张某2、高某1、杨某2、杨某3、李某、罗某、唐某、何某、杨某4、董某、阳某、涂某、欧阳某、陈某、刘某1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证人在涉案赌博场所进行赌博或观看他人赌博的情况,赌场玩的是百家乐,通过现金换筹码才能参赌,每次下注少则几百,多则上万。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赌场是2016年6月3日开业,老板叫李林林,其在赌场当过服务员,主要负责端茶倒水、打扫卫生。干了两天就不干了。3.证人乔某、高某2、郭某1的证言及火车票证实,三人均是6月14日从邯郸来北京,通过别人介绍来给赌场看场子或发牌,但还没干就被警察查了。4.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赌局里的码房负责换筹码,是“三哥”介绍其过来的,每天工资300块钱,说是半个月发一次,还没发过。赌局是2016年6月3日开业的,李林林是大老板,“三哥”是小老板,其平时看三哥还要听李林林的。李林林50多岁,他什么都管,基本上每天都来看看,晚上拿走账本。其和李林林是两年前认识的,当时他在东城开棋牌室,其也跟着干过。“三哥”预备了两个POS机,一大一小,其一直用的是大的,小的是被抓当天刚拿来的,还没来得及用。POS机就是给客人刷卡兑换赌码用的,没有别的用。码房有账本,平时都是另一个换码的“小张”记账,其只用一个小账本临时记一些借码客人的账。“三哥”规定我们记账在记录交易赌资时都是写A和B,分别代表“万”和“千”。房东姓朴,他在这里赌过,其记得他来过两次,一共换了8万元筹码,都输光了。三哥特意交待过可以借给房东码子。账本上记录的“房东,借8A”的意思就是房东拿过8万元的筹码,但没给钱。2016年6月15日,其通过12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朴海城就是赌场的房东。5.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中旬,其女朋友把其介绍给老板李林林,后其于5月24日来京,李林林让其到水泥厂的一个二层楼外看大门,后其每天跟着李林林一起从他家来赌场,晚上再回到李林林家里住。其只负责看大门,如果外面来车,其看到是经常来赌博的就让进去,如果是不认识的就给里面的人打电话,让院内的人来接。李林林还没给过工资,只管吃住。另外还有个叫“三哥”的人经常来,而且是和李林林一起来。还有个姓宋的,外号“大辉”的黑龙江人也负责看门。赌场是6月3日开始营业,每天下午1点多到晚上7点左右,每天赌客大概30人,其知道李林林是老板,除了看门的人,还有负责换筹码的“小王”、负责发牌的男子、专门接送客人的司机“小王”。其随身带的电台是在赌场负责其的“小六”发的,让其见到不熟悉的人通知他。6.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赌局里的合手,也就是负责发牌的人。6月初,其朋友王林(王某1)说他在一个百家乐赌局里干活,现在场子里缺人,让其也去帮忙。之后老板“林哥”给其安排活,有时干合手,有时监台,有时还干赔码,不固定轮着干。监台是盯着桌上的牌和人,看有没有发错牌或出老千,赔码就是输赢的时候对码赔注。林哥和一个叫“三哥”的是赌局老板,他们平时就是来赌场里转转。其见过房东来这里赌博,其给他发过牌,大概是6月10日左右来的,他赌了大概30分钟,应该是输了。2016年6月15日,其通过12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朴海城就是曾经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房东。7.证人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通过刘朋介绍来赌场看门的,从2016年6月3日开始在赌场一楼看门,客人来了给开门,陌生人不让进,如果发现警察来了就关门。赌场是个叫林林的男子开的。赌场有十五六个服务员,有打扫卫生的、负责发码的、赔码的、监台的、发牌的、看门望风的、接送人的,赌场就是玩百家乐,每天大概三十人左右。老板林林给其发工资,每天300,给过其11天的工资。其见过房东,40多岁,北京人,其见他来赌过几次,当时是林叔告诉其这个人是房东的,房东也知道林叔开的是赌局,房东的办公室就在一层,赌局在二层,而且其在赌局上班的时候看见过房东上过二层几次。2016年7月1日,其通过12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朴海城是开设赌局的出租房的房东,并见过该人进入过出租房二层赌场。8.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赌局里负责监台,有时也负责赔码,有时也给客人拿水或者烟灰缸。9.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底,李林林找到其,说他开了个赌局,让其去那里上班。其从6月3日开始去,在赌局里负责监台,就是负责卫生和维持秩序、看好码子。其一共去了6天。李林林答应一个月给七八千的工资。赌场每天13:30开始,玩六穴牌就结束,66手牌算一穴,也就是每天玩396手牌。李林林是赌场老板,员工有十多人,分别是码房的“小王”,合手孙静(负责发牌),赔码2人(魏某和大宝),监台不固定,通常是2个人,看门的有4个人,望风的有3个人。2016年6月30日,其通过12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朴海城是赌局所在院子的房东。10.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赌局里负责监台,就是倒茶水、清理烟灰缸和维持秩序,除了其还有2个人监台,另外还有换码子的、望风的、操作电视的等,员工大概有10多人。每天的客人不固定,有时二三十人,有时三四十人。赌局的老板姓李,见过一两次,是他给其安排的工作。还有个“三哥”有时也会指使其扫地之类的,李老板也有时指挥“三哥“拿个东西。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赌局里给人发牌,牌局里的人都叫其孙静,知道“三哥”是局头,每天给其工资300块钱。12.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明,其听说赌局是“三哥”组织的,有发牌的、换筹码的、还有2个赔码的人。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听一个滴滴车司机介绍,来赌场给姓林的老板打工,是负责接送玩百家乐的客人,并且指挥、带领客人开来的车停放到指定地点。这个赌局分工很明确,门口有门卫,他们和里面的人都有对讲机,其没有对讲机,都是门卫直接给其下达指令,一种指令是让其拦截进出门口的车,然后让其带客人去指定地点停好车,再将客人带回门口,客人下车后门口的人将客人带进赌局;另一种指令是门卫直接告诉其,让其去某地接某人,然后其将客人带到门口,门卫再带客人进去。大家都叫老板“林叔”,他答应每天给其300元工资。其接送客人的汽车是黑色的奥迪Q7,是老林让其开的。14.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赌场是门卫,手里有1部电台,一方面接受里面的指令,另一方面在外面发现可疑情况赶紧向里面的人报告。其不知道赌场是谁组织的,就知道和其一起看门的姓宋,还有个开车接人的。15.被告人朴海城的供述证明,水泥厂北大堤临7号的房子是其出资盖的,用于出租。2016年6月1日出租给了王新国,每年房租40万,他只交了半年的房租20万。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6年6月1日,朴海城将位于石景山区水屯村西丰沙线铁路南侧自建房屋2#楼的第二层及院落中西北角平房2间出租给王新国。17.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POS机刷卡记录及交易流水、申领POS机商户注册信息3份证明,商户代码为88714D051110491的POS机注册商户为宋某2文具店,2016年6月3日13时至6月14日15时,累计交易成功的消费记录为人民币600余万元。18.物证照片及扣押清单证明,从赌场现场起获与赌博有关的保险柜、录像机、电视机、笔记本电脑、验钞机、POS机、对讲机、发牌器、扑克牌、筹码、牌铲、计算器、电池、甩棍、充电器、桌铃、发票等物品。19.书证账本7册证明,从赌博现场起获的账本记录了赌场换筹码、工作人员上班等情况,且账本的部分内容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2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朴海城于2016年6月15日被查获。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朴海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海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朴海城在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念其自愿认罪,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朴海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朴海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海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牟芳菲代理审判员 张渝珹人民陪审员 李月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