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330号原告张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花园乡齐心村九屯。被告黄某,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原告张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张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询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被告身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退回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曲宪志审判员 林淑芳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