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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330号原告张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花园乡齐心村九屯。被告黄某,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原告张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张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询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被告身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退回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曲宪志审判员  林淑芳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