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钟昌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68号被执行人钟昌贵,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白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钟昌贵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昌贵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钟昌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昌贵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66账户每月有政府发放的农村养老金。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另被执行人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被执行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春花17922.47元(已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昌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昌贵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