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战浩然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669号被执行人战浩然,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战浩然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辽021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辽021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