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聂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某,聂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08号申请人施某。申请人聂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孙远社等2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某、聂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1月3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施某自愿赔偿聂某某医疗费597.16元(施某已支付)。另赔偿聂某某营养费1000元,施某实际赔付聂某某现金1000元后,本次事故赔偿终结。二、聂某某在收到施某赔偿金后,聂某某将放弃其他的赔偿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施某索要其他的赔偿费用。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次事故调解赔偿终结。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