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953号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708680442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镇张官营丽水天锦二期2幢委托代理人:刘玉萍、赵洋,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349号委托代理人:刘思含,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103元,另25元由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筱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