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舒洁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5执6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舒洁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105民初639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411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杨昱应支付你各项款项共计35万元,婚生子杨旸由被执行人舒洁交予申请执行人杨昱抚养。现申请执行人杨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将35万元支付至本院案款账户,但被执行人舒洁经本院多次通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舒洁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舒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