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13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张兰珍与郑良贤、郑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珍,郑良贤,郑城,陈汝流,曾念惠,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3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兰珍,女,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郑良贤,男,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城,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汝流,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曾念惠,男,汉族,1961年2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中区六楼6001号场馆,组织机构代码798984116。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被执行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31371879。法定代表人郑良聪。申请执行人张兰珍与被执行人郑良贤、郑城、陈汝流、曾念惠、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7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截至2016年7月31日,被执行人郑良贤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0万元、律师费50万元;被执行人郑良贤应于2016年8月8日、2016年9月8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1月8日分四期每期230万元向申请人履行债务,余款2048550元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依约足额履行上述债务,申请人有权就该期债务届满之次日,对全部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郑城、曾念惠、陈汝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