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润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金润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5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润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惠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杭东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哓山路598号。法定代表人苏广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广春,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金润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苏0111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被告苏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金润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95万元,并按照年息24%支付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被告苏广春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润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法院查封;苏广春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5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法院查封;苏广春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5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