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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开凤、方发富、王开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开凤,方发富,王开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77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清,男,该社职工。被告:王开凤,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方发富,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王开庸,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开凤、方发富、王开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侯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