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闫洪雨与曲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雨,曲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796号原告:闫洪雨,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曲艳辉,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闫洪雨与被告曲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洪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洪雨负担,邮寄费112元(未邮寄),返还闫洪雨112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