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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伟华与李雪峰、赵英华、李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华,李雪峰,赵英华,李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324号原告:杨伟华,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李雪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赵英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李雪���,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原告杨伟华与被告李雪峰、赵英华、李雪莲、栾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峰、赵英华、李雪莲未到庭。杨伟华开庭前撤回对栾旭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4800元,违约金134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被告李雪峰与妻子赵英华向原告借款44800元,并有李雪莲从中担保当场写下欠款合同一份。现有借款合同为证,合同规定,如到期不还给违约金30%,李雪峰与赵英华系夫妻关系。李雪峰、赵英华、李雪莲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被告李雪峰与妻子赵英华向原告借款44800元,并有李雪莲从中担保当场写下欠款合同一份。现有借款合同为证,合同规定,如到期不还给违约金30%。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李雪峰应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雪峰与赵英华系夫妻关系,因而应认定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另合同约定李雪莲对债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李雪莲应对全部债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峰、赵英华共同偿还原告杨伟华本金44800元及违约金13440元,上述债款于判决生效后履行。二、被告李雪莲对上述债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李雪峰、赵英华、李雪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