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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党大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党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曾庆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华,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党大,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熊党大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6)高新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党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银行欠款本金35072.5元及利息、应收费用22930.31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人熊党大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77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党大的存款及收入5877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丽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