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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宗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3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宗林,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宗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2日7时许,被告人胡宗林将停放在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翠屏路2号1单元4-1楼下的一辆绿白色相间的珠峰牌K33-2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二)2016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宗林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景湾长途客车站对面的摩托车临停点,盗走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4元。(三)2016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宗林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林街道清溪雅苑门口的一处空地上,盗走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报废)价值人民币270元。(四)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宗林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塔山廉租房小区旁的马路边盗走一辆红色的隆鑫二轮摩托车。2016年11月23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屏路胡宗林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胡宗林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胡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胡宗林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宗林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宗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由办案机关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