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兴碧与谭亚洲、何莹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兴碧,谭亚洲,何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代兴碧,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谭亚洲,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何莹英,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代兴碧与谭亚洲、何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谭亚洲、何莹英支付代兴碧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谭亚洲、何莹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代兴碧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谭亚洲、何莹英支付代兴碧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谭亚洲、何莹英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谭亚洲、何莹英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谭亚洲、何莹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谭亚洲、何莹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兴碧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谭亚洲、何莹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谭亚洲、何莹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