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宗云、盐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宗云,盐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宗云,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源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太安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廖鸿,局长。再审申请人周宗云因诉盐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川凉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宗云申请再审称,盐源县公安局盐公(卫城)决字(2013)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确认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确认盐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周宗云于2013年3月11日全国“两会”期间,不听劝阻,执意到四川省政府上访,盐源县公安局认为周宗云的行为属非正常上访和违法上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周宗云决定行政拘留9日,该处罚结果并无不当。周宗云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宗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宗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毛学龙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