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17马龙保与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保,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117号申请人马龙保,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被执行人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79702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泰华街道方庙社区。法定代表人胡昊林,该公司总经理。马龙保与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南洋公司结欠马龙保押金85548元。该款由南洋公司自2016年12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8000元,直至付清80000元,余款5548元马龙保予以放弃。二、南洋公司如未按约履行,则马龙保有权以85548元为基数就南洋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因南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龙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南洋公司支付欠款85548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南洋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南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南洋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南洋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55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对南洋公司进行审计,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91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