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传生与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生,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703民初785号原告:赵传生,男,1946年3月10日生,汉族,地址: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林,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之子)被告: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91000022961法定代表人:付作虎,董事长。被告:文法杰,男,38岁,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地址:新乡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于2013年11月21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7月22日、2014年11月20日分别向原告赵传生借款300000元、30000元、32400元、38729.88元,以上共计401129.88元,中间还款30000元,现在仍剩余371129.88元未偿还。被告文法杰于2013年11月20日以其全部房产为2013年11月21日的借款300000元做担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偿还原告赵传生借款371000元,自2017年5月6日起,被告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赵传生偿还借款37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被告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需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被告河南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魏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