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141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73年2��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物资与采购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2016年8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琨,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5月11日决定变更起诉,变更指控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旭光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及辩护人刘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利用担任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共计非法收受保定光阳线材有限公司赵某、廊坊市北方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李某1、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崔某、河北阳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王某1等11家单位相关人员现金人民币65.5万元。1、2008年8月、2008年10月,被告人李强接受保定光阳线材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赵某人民币共计5000元。2.2008年12月、2009年12月,被告人李强接受廊坊市北方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李某1人民币共计1万元。3、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李强接受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签订合同、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崔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4、2010年10月,被告人李强接受河北阳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签订合同、分配近距离供货片区、结算货款提供帮助,收受王某1人民币2万元。5、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强接受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李某2委托的种晓坤的请托,为该公司结算货款提供帮助,收受种晓坤人民币2万元。6、2014年春节后、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李强接受瑞斯康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张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1人民币共计7万元。7、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李强接受石家庄运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张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签订合同、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七次收受张某2人民币17万元。8、2014年10月、2016年6月,被告人李强接受北京华环电子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王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签订合同、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王某2人民币共计20万元。9、2014年10月、2015年11月,被告人李强接受北京信睿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项目推进、签订合同、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人民币共计2万元。10、2014年10月,被告人李强接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项目经理肖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签订合同、结算货款提供帮助,收受肖某人民币5万元。11、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被告人李强接受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销售经理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刘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另查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被告人李强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专业序列一般员工,由物资采购管理部聘任和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合同审签稿、采购框架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搜查扣押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身为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强违法所得六十五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王天骄人民陪审员 吴圆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静书 记 员 刘永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