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卫前与李新、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前,李新,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前,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卫前与李新、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4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