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罪犯黄绍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绍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294号罪犯黄绍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绍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5月21日被交付执行。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2015年8月18日二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绍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绍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绍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段 冲审判员 姜 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