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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5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亮,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