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xx申请被申请人陈x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x,陈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特7号申请人:刘xx。被申请人:陈x。诉讼代理人:陈z(系被申请人弟弟)。申请人刘xx申请被申请人陈x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陈x,女,1956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xxx三村153幢405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陈z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其作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申请人陈述:2009年8月10日由常州xx人联合会机关签发了xx证,被申请人xx等级为叁级,监护人为刘xx。2014年被申请人之子检查出肝癌,于当年11月18日离开人间。被申请人也许受到刺激病情更坏,现在天天卧床,生活也不能自理,都由申请人来照顾。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审理中,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xx退在家。2017年3月24日本院委托常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4月7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常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095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x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2、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xx为陈x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关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燕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