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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某1、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刘某,孙某2,孙某3,孙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某2,男,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某3,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孙某4,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孙某2、孙某3、孙某4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变更登记涉案股权转让手续,并已变更登记完毕;关于涉案房产过户登记事宜,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待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再申请办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3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