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月升搬运有限公司、明建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月升搬运有限公司,明建华,吴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64015-6。法定代表人:李根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娴,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月升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松白路径贝工业区第八栋1、2楼(2楼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83753-6。法定代表人:明建华。被执行人:明建华,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吴春华,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月升搬运有限公司、明建华、吴春华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32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7466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阶段,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粤0306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明建华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开发区××松涛花园××房产(房产证号:50××7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39.22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289.22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明建华名下房产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执7490号案件抵押房产,现已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目前正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289.22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从银行扣划款中扣缴。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